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我校开设的所有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人才培养专门类型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位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本校毕业的本科生(包括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及接受成人教育本科专业的毕业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以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的学位工作参照相关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品行端正,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