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授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按本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所修专业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合格,有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毕业论文成绩及格及以上。
5.符合《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或辅助作弊者;
2. 正处于留校查看处分期间者;
3. 修读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4.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第六条 对已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限内达到毕业要求,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授予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