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本专业总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本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违法乱纪,品行不端者;
考试作弊者;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毕业论文(设计)涉嫌作假,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者;
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