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初步掌握汉语,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经浙江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结业后1年内修满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而换发毕业证书,且符合第三条各项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规范,有严重失信(如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或代写、买卖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全日制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