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
(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
(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
(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 (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
(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 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