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教学实验)并成绩合格,或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好(含良)以上。
5、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三级考试或公共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要求。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第二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