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学分制改革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1.5;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