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2.在学院规定的很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修满相应学分(还包含选修课及课外学分),毕业实习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成绩≥355分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学生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中的一项,或者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