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理工大校字〔201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云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昆理工大校字〔201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云南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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