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和《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细则第二条者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且成绩总平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3、通过天津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优良。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然坚持不改者;
2、在学习期间,有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行为,受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3、经确认考试作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