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津学位办[2010]5号)、《关于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津学位办[2006]1号)、《关于开展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的通知》(津学位办[2002]24号)、《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学位办[2019]1号)、《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津工大[2016]184号)等有关政策及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