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3—6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2.在校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3.平均学分绩点<2.0者;
4.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6.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者;
第六条 在标准学制内(4年)毕业,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者,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可在一年内提交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