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依据《四川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和管理的初步能力。
3、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通过答辩。
4、在校学习期间按《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理工类绩点≥1.7者,其它各类绩点≥2.0者,绩点不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按《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离校前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者(不论结业后回校换证考核是否合格)。
第四条 授位程序
1、学生填写《四川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系教学办,经审查后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逐项进行审核,审核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
4、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复审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并在网上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4级学生起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